翠峦法院积极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

  发布时间:2017-07-26 16:58:46


    近日,翠峦区人民法院召开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工作做了进一步推进和部署,着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的普遍适用。

    按照去年施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尝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今年初,结合翠峦工作实际,翠峦法院制定了《翠峦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管理规定》,全面指导并稳步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在法院的适用。

    该《管理规定》就涉及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案件类型上,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并具体列举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7类案件和不得适用的7种情况;标的金额上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规定》中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一般案件应当当庭调解或当庭宣判,调解结案的一般应即时清结;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确定和通知开庭时间等均可用简便方式进行;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可以说,小额诉讼程序从起诉、送达、传唤、开庭程序、执行等各方面都较简易程序更加简化和灵活,答辩期、举证期、开庭公告时间也相应缩短。如:我院今年7月20日开庭审理的李某诉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小额诉讼案件,当庭就作出宣判,受到案件当事人的好评。

    因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消除当事人的顾虑,《管理规定》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要将《小额诉讼须知》连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并送达,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当事人就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对解决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小额诉讼案件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

翠峦法院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案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现“快审、快判、快结、快执”,切实将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工作宗旨具体落实到审判实践中。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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