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原告马桂华与被告胡安亮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翠峦区北山砖厂出租给被告胡安亮,用于多孔砖生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八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胡安亮尚欠原告2011年至2015年租金五十四万元整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胡安亮索要租金未果,故诉到我院。判决生效后,胡安亮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给付内容,申请人马桂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为了此案能够有效执结,翠峦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奔往河南郑州,新乡等城市,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进行了查封与冻结,但申请人对执行工作并不理解,基于此种情况,也正值党的十九大召开之际,为全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确保十九大期间信访管控万无一失,我院执行局创新执法模式,2017年10月17日,在区公安分局的全力配合下,我院执行局局长带领执行干警及申请人马桂华再次前往河南新乡,对被执行人新增车辆进行了查封,让申请人参加到执行过程中来,让其亲自感受执行工作的辛苦与艰难,从而使申请人对执行工作有了深深地理解,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关系,收到了良好效果。
离开新乡,执行人员又奔赴广西北海,查找被执行人,争取此案早日执结完毕。
下一阶段,翠峦法院将紧跟上级法院步伐,坚决打好执行百日攻坚战,坚决守护司法权威,坚决攻克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