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

发布时间:2014-01-05 11:06:26


法 官 廉 洁 自 律

一.法官要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

三.不准向案件当事人索要任何物品.

四.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和其他活动.

五.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六.不得参加任何赌博活动.

七.不得在非执行公务时佩戴法徽进入公共场所.

八.工作期间不得利用电脑进行工作以外其它任何活动.

九.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 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 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 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十.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 社会公徳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 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十一.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 谨慎交友, 慎重对待当事人, 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 并避免在履行职务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十二.法官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 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文章出处: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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