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民事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民事执行应递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申请人为多名自然人的,需各自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申请书的纸张大小为A4纸,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2、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原件。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材料;委托他人递交申请书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工商或职能机关登
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供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
(3)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
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5、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受申请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7、需注意的事项:
(1)申请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申请执
行材料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递交申请执行材料的,或者外国、港、澳、台企业申请执行的,必须递交经公证、认证或者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申请执行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材料等)。
(2)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执行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