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持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超出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将不予受理。
2、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
3、在申请执行中,申请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去向的责任,如无法提供或债务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
4、执行申请人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负有举证的责任,如举证不能或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无法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5、执行申请人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将会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待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新的财产,可另行申请恢复执行。
6、妨害诉讼或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