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标准

发布时间:2014-03-20 09:51:43


一、首部

1、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书写不规范或漏项的,每处扣1分。当事人的姓名与庭审、送达签名不相符的扣2分,与实际姓名不一致的扣2分,当事人的住址不具体扣2分,当事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无单位住所地扣2分,代表人身份不明确的扣2分,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而认定为自然人的扣5分,

2、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表述不规范或漏项的,视情节扣1—3分。

二、事实部分

3、原告诉称(含答辩反诉称)、被告辩称(含被告反诉称)、第三人述称表述不规范、不概括、不精炼的,视情节扣1—3分。

4、认定事实按下列方式扣分 (1)未注明当事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与反驳的证明及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扣3分。 (2)遗漏主要事实的,每处扣5分,未对证据采信进行分析说理而认定事实的扣3分。 (3)主要事实表述不清的,每处扣5分。 (4)叙述事实不清或前后矛盾的,每处扣3分。 (5)对同一当事人的名称表述不一致的,每处扣3分。 (6)应当叙明的相关事实未叙述的,每处扣2分。 (7)不应在事实部分叙述而写入事实部分的,每处扣2分。 (8)叙述事实清楚,但缺乏提炼、归纳致使叙述事实过于繁锁的,视情节扣1—3分。 (9)其他方面的问题比照上述规定酌情扣分。

三、判决理由部分

5、法律关系性质或状况认定(含罪名确定)不准确或对此说理不充分的扣2分。 6、就当事人对是非责任、法律适用、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方面的争议说理不全面的,每遗漏一项扣2分。

7、对争议焦点说理不充分或未说理的,分别扣2分和3分。

8、在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是非责任认定、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实体处理原则和方式确定中适用法律错误的,扣5分;适用法律不准确(含不具体)的,扣3分。应使用判决却使用裁定,应使用裁定却使用判决的扣5分。

引用法律条文和适用的法律不一致的,扣5分,引用法律未按条、款、项、目的顺序进行的扣2分,条、款、项目的数字书写与法律条文不一致扣2分,未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的,先引用法律,后引用法规,再引用司法解释,每项扣3分,应引特别法而引一般法扣3分。

10、判决主文漏判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扣3分,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文书中未作说明的,扣5分,

11、判决主文中不同的项目未分段表达,加注序号扣3分,有给付内容的未注明给付时间的扣3分,表述不清,致使案件难以执行的扣10分。诉讼费负担确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的扣2分。

12、两页以上未加页码的扣1分。

13、其他方面的问题比照上述规定酌情扣分。

四、语言文字

错字、别字、漏字、多字的每处扣2分;主文中出现错、别、漏、多字现象的,每处扣3分。书写日期、数字错误的,每处扣3分。

15、文书中公历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数额未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扣2分,引用法律条、款、项、落款日期、词语中的数字未使用小写汉字数字的扣2分。 16、用词不准确(含应使用专业术语而使用俗语)的,每处扣2分;主文中用词不准确的,每处扣3分。

17、病句或语句不通顺的,每处扣3分。

18、其他方面的问题比照上述规定酌情扣分。

附则

19、文书中存在的可能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问题,按《人民法院差错案件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20、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裁判文书。

21、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案卷装订

1、卷皮一律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书写要工整清楚,卷皮上的年度、日期、卷内页数、未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每错一处扣1分。

2、卷皮项目填写要齐全、规范;案由应与裁判文书一致;结案日期应以向最后一位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日期为准(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案日期以裁判宣告之日为准);正副卷宗应填写一致。填写的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1分。

3、卷内材料排列应符合目录顺序要求。卷宗目录错填一处扣1分,未填的扣2分;卷内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顺序不一致的每处扣2分;页号出现漏编、错编或材料装订颠倒的每处扣2分;卷内材料未编页号的,扣2分。

4、法律文书原稿编号、公章等各项内容填写不全、错填的每处扣1分。

5、卷宗装订符合三孔一线装订,外沿、下沿不整齐、有张嘴或掉页的扣2分。

6、卷内有金属物、粘连、破损或易褪色的材料未修补复制的,每处扣1分。

7、卷内材料中应填写的固定项目未填写或错填写的每处扣1分。

立案阶段

1、因审查不严,不应受理而受理,以至于驳回起诉,移送管辖扣3分,应受理而未受理造成影响的扣2分。行政案件的审查未经合议庭合议而立案的每件扣5分,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所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编排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手续等审查不齐全,每少一份扣2分。

2、根据诉状案由确定出现明显偏差的扣2分,流程表填写不规范或漏填一处扣1分。

应该送达的诉讼材料而未送达的每少送1份扣2分,举证期限确定不符合《证据规则》每处减2分。不按规定提取证据,出具收据的,每有一处扣2分,调取证据、延长举证期限,通知证人出庭不符合《证据规则》每处扣2分。

4、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应经当事人申请而无申请书的,以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违反审批程序,滥用强制措施,扣10分。虽有审批手续但裁定书没有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扣5分。裁定书所涉财产与清单不符,每件扣5分。担保财产不明确,虽有担保财产但未履行相关担保手续的扣5分,合议庭制作裁定书无合议庭笔录扣5分,裁定书未经分管院长签发的,每件扣5分。

5、案结事了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未解除的扣5分,虽已解除但裁定书未送达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扣5分。

6、应有原告身份证明而没有的扣3分。

7、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身份参加诉讼而未提供有关公函,承办人员仍认同上述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法律文书上体现的扣2分;授权委托书填写漏项尚不影响代理行为效力的扣2分;影响代理行为效力的扣3分。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无相关诉讼手续的扣3分。

9、未按《流程管理》要求排期开庭,送达开庭传票和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的,每处扣3分。

10、《流程管理》规定的期限内不能送达,未报分管院长决定采取其它方式,私自积案的每件扣5分。

11、移送案件材料不齐全,每件扣2分,未在开庭三日移送的每件扣2分,不严格按业务庭职责分案每出现1件扣5分,因回避等原因需要调整庭别的,未经分管院长审批的,每件扣5分。

12、民商事案件对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或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未经院长审批即予以立案审理,且在立案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扣5分;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经审理查明涉案财产超过立案时原告申报的财产价值和当事人争议标的额的,未告知当事人补交相应诉讼费即继续审理和作出裁判的,扣10分;对经院领导批准缓交诉讼费的案件,正当理由外当事人至裁判作出后未经院长审批同意的不能收回的,扣5分;结案标的额(含涉案争议财产价值)与案件实收诉讼费数额明显不一致的,扣5分。

13、送达回证未加盖院印的扣2分。

三、审理阶段

1、对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审查不严补正的每件扣2分,因分案而发生争议扣庭长5分。

2、非正当理由未按立案庭排期准时开庭的每件扣5分,延期开庭无手续扣5分。

3、公开审理的案件,卷内没有开庭公告底稿的扣2分。开庭公告底稿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卷内有公开审理公告底稿的扣5分。

4、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的案件,实际开庭时间与公告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不一致或公告中确定的开庭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公告中未注明张贴地址和在场人的扣5分。

撤诉、缺席审理、中止、终结、延长审限、转换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中止、终结无证据证实的扣3分,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超审限处理,延长审限、转换程序无审批手续扣2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扣2分,未在获准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的扣3分。

6、庭审调查顺序混乱扣5分,争议焦点归纳不准,遗漏焦点的扣2分,举证责任不准的扣2分。当庭宣判未对证据认证扣5分。

7、法庭辩论顺序混乱扣2分,有代理人宣读代理词而卷中没有的扣5分。

8、无最后陈述阶段的扣3分。

调解不合法,强行调解的扣5分。

10、应该当庭宣判而未当庭宣判的扣2分。

11、应休庭而闭庭,应闭庭而休庭,每件扣2分。

12、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当事人未逐页签字的扣5分,审判员、书记员未签名的,每缺一人扣2分;其他诉讼参加人未签名也未说明拒签理由的每缺一人扣3分;调解笔录不规范或过于简单(如未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未注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未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及申请回避事项等),扣5分。 13、对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六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未调解又没有文字说明的扣3分。 14、前次开庭已宣布定期宣判后,再次开庭时未说明原因即宣布恢复法庭调查程序的扣5分。

除法院应以职权调查取证的事项外,未经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而主动调查取证的扣5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取证的申请未作答复的,扣3分;证人出庭作证,未经当事人申请的,扣5分;证人出庭作证,法官未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的,扣5分;审判人员调查取证中,摘录的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文件、材料,未注明出处的,每份扣2分,未加盖制作单位或保管单位印章的,扣2分,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未在摘录件上签名或盖章的扣2分。

当事人应提交证据原件因确有困难而提交复印件的,审判人员没有加盖核对无异章和签名,也没有情况说明的,每份扣2分。

四、裁判阶段

1、审理报告不规范的扣2分;应写而没写审理报告的扣5分。

2、以合议庭名义发出的裁判文书没有合议庭评议笔录或参加庭审、评议的审判人员与裁判文书上署名的审判人员不一致的扣5分;虽有评议笔录但合议庭成员未签名的扣5分;未按《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的扣5分,文书签发时间在前而合议庭评议时间在后的,扣5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裁判文书的案件由来部分表述为独任审判的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裁判文书的案件由来部分表述为合议庭审理的,扣5分。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庭审后五日(行政案件七日)内未评议的扣5分;合议庭五日(正当理由除外)未制作裁判文书的扣5分。裁判文书落款时间在合议庭评议之前的或评议时间在庭审之前的扣5分。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未当庭宣判的理由没有记入笔录且无书面说明的扣2分。当庭宣判的案件,除正当理由外,未在十日内(刑事案件未在五日内)发送判决书的,扣5分。庭审笔录载明的当庭宣判内容与裁判文书内容(适用法律、判决主文)明显不一致的扣3分。

5、裁判文书制作扣分按《林西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监督扣分标准》执行。

6、定期宣判的案件,无宣判笔录扣5分,非当事人、代理人出庭并在宣判笔录上签字的,或收取诉讼文书而又无身份说明的扣3分。

7、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宣判时未向当事人交代注意事项的扣5分;错误地交待注意事项的扣5分。

8、提交审委会的案件按《林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每不符1件扣5分。

刑事案件由检察院移交的罚没款、物无处理结果或发还无记录又无情况说明的扣5分。

10、判决意见或处理意见与审委会研究意见或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扣5分;按规定应报分管院长、庭长签发的裁判文书,未报签发即已送达宣判的,扣5分。

11、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每件扣3分,送达回证填写不全,不规范,每处扣2分,代收人无身份说明每件扣3分。

12、按规定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擅自处理的扣10分。

五、执行阶段

1、立案 (1)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登记编案号,计核执行费,办理有关手续,转执行局执行,手续不规范、填写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 (2)依法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扣5分。 (3)执行费的缓、减、免手续不全的扣1分。 (4)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案件,本院恢复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手续填写不全的每处扣1分。 (5)没有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承办人签发)诉讼保全裁定书或外地法院协助执行委托手续而立案的扣5分。

2、执行 (1)因接收审查不严致使不能执行的每件扣2分,不及时分案扣责任人5分。 (2)没有阅卷笔录(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摘要执行标的,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承担等)的扣2分。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发现不提出意见的扣2分。 (4)被执行人反映未收到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执行员不及时作审查的扣1分。 (5)未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告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承担民诉法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的扣2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书、风险告知书填写不规范每处扣1分。 (6)未发执行通知书而强制执行的扣2分。 (7)仲裁裁决事项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部分,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未裁定的扣2分;审查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未组成合议庭的每件扣3分。 (8)受委托法院发现执行依据有错误未函请委托法院审查的扣2分;擅自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扣3分。 (9)合议庭笔录中,合议庭成员未发表意见的每人扣1分;漏签姓名或没有明确意见的每人扣1分限期改正的再扣2分。向审委会汇报的案件应有每位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否则扣2分。 (10)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或调查笔录,填写不规范、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 (11)应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未变更、追加的扣2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有异议未及时移送执行裁决扣3分。 (12)执行员对执行异议未移送而私自审查处理的,每件扣3分。 (1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执行的扣2分。未经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定或未作出书面裁定,未制作笔录、清单的,每错一处扣2分;情况紧急、口头裁定事后未补发裁定的扣1分;查封方式不当,导致查封无效的扣2分。 (14)拍卖、变更财产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更财产的规定》执行的扣2分。直接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前,未征求物价部门意见或未进行资产评估作价的扣3分,未经局长审批并签发委托手续,执行人员擅自委托评估或拍卖的扣3分。 (15)未经院长批准擅自采取罚款、拘留、搜查、拘传措施的扣5分。导致错误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16)第三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未作出结论前仍然执行的扣2分。 (17)缺少财产交接收据或交接手续不清的扣2分。 (18)中止执行案件,未告知申请人条件具备后可恢复执行的扣1分。 (19)中止、终结案件未合议或未审批报告的,每件扣5分,裁定书未有院长签发每件扣2分,格式裁定书填写不规范,每处扣1分。 (20)执行和解协议书未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扣5分,执行人员替当事人代写协议书扣5分。 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裁定中止执行,未裁定中止执行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在六个月之内未履行完毕报结的,每件扣2分。 (21)对交接款物手续不全的扣2分,不一致未作出说明或虽说明但数额不符的扣5分。 (22)应在执行阶段收取缓交的诉讼费而未收取的扣5分,执行费单据数额与应收执行费数额不符或未经批准未收取执行费的扣5分。 (23)未有结案报告的扣2分,填写不规范每项扣1分,应签字而未签字的扣1分。 (24)未在六个月内执行结案延长执行期限的或中止执行后又恢复执行未在三个月内执结的扣3分。

文章出处: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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