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峦区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提高司法水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 (1)适用非监禁刑、宣告无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其他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按规定检察长应列席审委会的六类案件。 (5)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 (6)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1)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的决定。 (2)对审判方式改革采取的重要措施。 (3)院长工作报告以及重要讲话草稿。 (4)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
四、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月第1和第3个星期的星期二为审判委员会开会日。
五、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或由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会议者要事先向院长请假。
七、审判委员会有超半数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参加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八、主持人可以要求合议庭成员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研究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并担任会议记录工作。
十、各审判庭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要在审判委员会例会三日前填表登记,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将登记表呈送研究室排期。
十一、各审判庭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要在审 判委员会例会三日前按审判委员会人数向研究室呈送案件审理报告。研究室要在审判委员会例会前将各审判庭呈送的需讨论案件的情况填表汇总向院长报告,并在例会前将报告送交各位委员。未按时提交报告的审委会不予讨论,特殊情况除外。
案件审理报告的格式要符合要求,应具有以下项目: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3)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其理由;(4)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5)需说明的问题;(6)合议庭意见及事实和法律依据;(7)合议庭成员存在意见分岐,应说明合议庭成员的各自意见及相应的理由。刑事案件要增加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指控和辩解、辩护的主要内容。再审案件要加写原判要点和提起再审的理由。
十三、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由合议庭成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十四、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顺序一般以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监、立案为准,不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的,审判委员会一般不予以研究。
十五、审判委员会委员要在例会前仔细阅读案件审理报告,做好发言准备,在开会时要依次发表意见。发表的意见要明确、具体,有理有据,不能仅为同意或不同意,对决议持不同意见者要明示保留。
十六、审委会会议笔录应在会议结束的当日交与会的各位委员阅后签字,最迟不得超过次日。
十七、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要由研究室妥善保管,年终交档案室归档。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情况和审判机密。案件审理报告要在会议结束时由研究室统一收回,留一份存档,其余全部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