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 (1)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登记编案号,计核执行费,办理有关手续,转执行局执行,手续不规范、填写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 (2)依法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扣5分。 (3)执行费的缓、减、免手续不全的扣1分。 (4)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案件,本院恢复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手续填写不全的每处扣1分。 (5)没有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承办人签发)诉讼保全裁定书或外地法院协助执行委托手续而立案的扣5分。
2、执行 (1)因接收审查不严致使不能执行的每件扣2分,不及时分案扣责任人5分。 (2)没有阅卷笔录(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摘要执行标的,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承担等)的扣2分。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发现不提出意见的扣2分。 (4)被执行人反映未收到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执行员不及时作审查的扣1分。 (5)未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告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承担民诉法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的扣2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书、风险告知书填写不规范每处扣1分。 (6)未发执行通知书而强制执行的扣2分。 (7)仲裁裁决事项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部分,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未裁定的扣2分;审查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未组成合议庭的每件扣3分。 (8)受委托法院发现执行依据有错误未函请委托法院审查的扣2分;擅自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扣3分。 (9)合议庭笔录中,合议庭成员未发表意见的每人扣1分;漏签姓名或没有明确意见的每人扣1分限期改正的再扣2分。向审委会汇报的案件应有每位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否则扣2分。 (10)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或调查笔录,填写不规范、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 (11)应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未变更、追加的扣2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有异议未及时移送执行裁决扣3分。 (12)执行员对执行异议未移送而私自审查处理的,每件扣3分。 (1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执行的扣2分。未经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定或未作出书面裁定,未制作笔录、清单的,每错一处扣2分;情况紧急、口头裁定事后未补发裁定的扣1分;查封方式不当,导致查封无效的扣2分。 (14)拍卖、变更财产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更财产的规定》执行的扣2分。直接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前,未征求物价部门意见或未进行资产评估作价的扣3分,未经局长审批并签发委托手续,执行人员擅自委托评估或拍卖的扣3分。 (15)未经院长批准擅自采取罚款、拘留、搜查、拘传措施的扣5分。导致错误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16)第三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未作出结论前仍然执行的扣2分。 (17)缺少财产交接收据或交接手续不清的扣2分。 (18)中止执行案件,未告知申请人条件具备后可恢复执行的扣1分。 (19)中止、终结案件未合议或未审批报告的,每件扣5分,裁定书未有院长签发每件扣2分,格式裁定书填写不规范,每处扣1分。 (20)执行和解协议书未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扣5分,执行人员替当事人代写协议书扣5分。 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裁定中止执行,未裁定中止执行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在六个月之内未履行完毕报结的,每件扣2分。 (21)对交接款物手续不全的扣2分,不一致未作出说明或虽说明但数额不符的扣5分。 (22)应在执行阶段收取缓交的诉讼费而未收取的扣5分,执行费单据数额与应收执行费数额不符或未经批准未收取执行费的扣5分。 (23)未有结案报告的扣2分,填写不规范每项扣1分,应签字而未签字的扣1分。 (24)未在六个月内执行结案延长执行期限的或中止执行后又恢复执行未在三个月内执结的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