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峦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4-04-01 12:58:27


立案阶段

1.立案庭要对执行依据、申请书、法定申执期限、管辖、申请人身份证明、案件是否诉讼保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继承人或权利人承受人申请的要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仲裁裁决、公证执行的应有相关合同书。

3.恢复执行要有相关审批签发手续。

4.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登记编字号,填写流程管理表,按标准计核执行费。

5、移送执行局执行,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执行阶段

审查接收立案庭移送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合格予以接收,不合格予以退回。

填写《执行案件审查批办表》,登记造册并合理分配案件。

承办人填写《阅卷笔录》要求填写详细、完整。

向申人送达《举证责任通知书》,非法定事由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责任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义务。

在规定的期限内义务人未履行,应及时根据不同执行内容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

6.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7、采取执行或强制措施的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合议,制作裁定书、决定书并经分管院长签发。

8.对疑难、重大案件的执行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合议,制作合议庭笔录并署名。

9.对不予执行的案件审查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并制作笔录。

10.扣押、查封、冻结、划拨存款,提取扣留收入,应制作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1.查封、扣押的财产应登记清楚,妥善保管,并进行公示。

12、涉案财产需要依法拍卖或变卖,应委托本院技术室统一委托办理,技术室办理完后及时将委托结论移送执行局。拍卖或变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3、对妨碍执行需要罚款、拘留的,严格执行《民诉法》102条、104条的规定,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罚款统一交财会开罚没收据,不得私自扣留。

14、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要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要及时移送组织听证。

1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但不能按结案处理。

16、和解协议有书面协议的必须附卷,无书面协议应将和解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杜绝单记笔录。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方能作执行结案处理。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裁定中止执行,未裁定中止执行或约定履行期限在6个月内应履行完毕报结。

17.执行中止、终结必须符合《民诉法》第234条、235条的规定,要有相关证据证实,要经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院长批准,并将裁定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中止执行案件应告知申请人条件具备后可恢复执行。

18、执行管辖发生争议,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应及时报请上级法院。

19.对案外人异议及时移送审监庭,按法定程序审查,并作出结论。

20.在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文书确有错误,应合议报分管院长决定是否中止执行、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21、在执行中该案依法进行再审,再审裁定书应附卷,中止执行,如再审判决书维持,减少原申请人的数额并主体未变更,应恢复执行,否则应将再审判决书即本附卷宗按结案处理。

23.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处理。

24.在法定期限内未执结,延长期限必须理由充分,并经分管院长批准。交、领款物笔录手续齐全,前后相符。

25、诉讼文书要符合要求。 26、执行市中院推行“五制”制度,(1)执行事宜告知制(向当事人告知执行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举证责任、执行风险及执行措施、告知执行进度、告知未执结事由、告知是否穷尽执行措施)。(2)执行公务示制(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采取执行措施首先出示执行公务证)(3)重要措施公示制(法律规定或虽未规定但有必要的一律公示)。(4)执行听证公示制(复议、异议、重要信访案件一律听证)。(5)财产处理拍卖制.

文章出处: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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