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送达阶段 (1)案件受理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统一登记编号。办理有关手续。行政案件案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进行规范,准确地确定。 (2)行政案件立案庭在决定立案后当日移交行政庭并通知起诉人。 (3)行政庭在接到立案庭移送的行政案件,应确定承办人。 (4)审查如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有原告的询问笔录。 (5)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6)开庭审理的案件,要根据案情确定审理是否需要公开,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予以公告。不公开审理的,应说明理由,同时在三日内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 (7)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逾期不予接收,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8)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或调查、询问笔录,要求填写规范、齐全,《证据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材料手续齐全。
审理阶段
1、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并体现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2、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3、对符合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及时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
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当事人申请回避,按《若干意见》执行。
6、法庭审理按照《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要求的顺序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应对事实、法律、实体和程序四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确立双方的举证责任。
7、案件在审限内无法审结的,应按《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延长审限审批手续,中止审理要符合法律规定,有证据证实,并由合议庭合议决定是否中止。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原告撤诉,要有原告的申请,并经合议庭合议是否准予撤诉。
8、庭审笔录要全面客观反映庭审诉讼活动,详细记载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内容完整明确、具体,段落分明,文理通顺,标点准确。
9.法庭审理笔录经诉讼参与人阅读后逐页签名或盖章,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尾页签名。
裁判阶段
1、<审理报告> (1)必须按标准格式制作,统一打印,撤诉案件亦应有审理报告。 (2)庭审结束三日内制作审理报告,并按审委会委员人数提出副本。 (3)审理报告要如实反映审理诉讼活动的经过、全程。
2、<合议庭笔录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庭审结束五日内合议,详细记载各成员发表的意见。 (3)各成员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不能流于形式。 (4)合议庭成员审核后签字署名。
3.<审委会笔录> (1)向审委会汇报案件严格执行《审委会工作规则》。 (2)详细记载每位委员发表的意见。 (3)由每名审委会委员签字署名。
4、裁判文书 (1)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符合制作裁判文书的技术性要求。 (2)叙述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具体充分,争议焦点归纳准确。 (3)裁判结果与事实部分,理由部分相一致,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准确、全面、具体(同民事)。 (4)裁判文书注明日期与审委会讨论日期一致,裁判内容与审委会决定一致。 (5)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达宣判,宣判应有宣判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