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4-04-01 08:59:58


为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民事纠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院民事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操作规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本操作规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⑴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⑵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⑶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2.适用调解的案件立案后,按相关规定登记被告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到庭。被告住址较近的,可以去住处传唤。

3、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进行调解;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注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4、适用调解的案件可以不受流程管理中排期开庭规定的限制。

5.进行案件调解,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上述的单位和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6.对于涉众案件和矛盾激化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庭长要亲自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和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调解,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成功可能性较小的案件,也应尽力调解,以减轻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7、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8.在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9.调解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进行;可以面对面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庭长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主持调解人员,对不宜由案件主审人主持调解的,应由庭长或其他审判人员主持调解。

10、工作人员要善于调解、敢于调解,调解时要情、理、法相融合,以增强调解人员对当事人的亲和力。同时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因言行不当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性怀疑,影响调解进行。

11.调解时应当向当事人做认真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12.在答辩期满前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日期。

13、对当事人在调解阶段提出和发表的意见,如调解不成,不带入案件的开庭审理阶段。

14、因案情复杂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及时开庭审理,可以当即开庭,也可以另定日期开庭,并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适用普通程序的,若当庭开庭,应经当事人同意。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有针对性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使其接受调解解决纠纷。

15、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然后制作民事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6.主持调解的审判员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确认: 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⑵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⑶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17.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但应按规定补交诉讼费。

18、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予准许,但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案外人提供担保,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亦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19、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20.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21.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22、法庭调解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经审查准许撤诉的,应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3、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或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4、一方未在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应当依法执行。在执行中,执行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案件性质制作执行方案。对有能力履行的,向其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对暂无能力履行的,应引导和促成通过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予以解决。

25、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推动诉讼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文章出处: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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