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确定由研究室为本院负责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做好与县人大办公室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并做好各种信息的联系、沟通工作。
二、人大的交、督办案件,由联络室协助院领导督办,并由联络室负责向人大汇报;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件和代表的来信来访,相关庭室要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联络室,由联络室统一向转办单位及代表反馈。
三、由联络室负责每半年邀请部分各级人大代表到法院召开一次联系会,倾听人大代表意见、集中人大代表智慧。同时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执行听证会、亲临执行现场监督执行。
四、由联络室负责经常性的收集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并及时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及要求。
五.由联络室负责邀请代表旁听庭审相关事宜,并就案件的选择、个别代表自行联系要求旁听案件的办理、各庭室与联络室的配合及邀请旁听案件审理次数等具体工作。
六、由联络室负责安排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认真协助人大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对人大代表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逐项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人大代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