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伊春市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占用原告伊春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一直未交纳使用费,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后,判决被告伊春市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土地使用费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伊春市某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干警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虽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却一直未实际扣押,导致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司法处置,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并没有因此而气馁,多次和被执行人伊春市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不断讲述法律法规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会造成的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在法律与感情的双重攻势下,被执行人伊春市某某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提供查封车辆的位置,配合执行干警将查封车辆贴上封条。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查封车辆的车牌号、公里数等信息进行登记,至此完成了对被查封车辆的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