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乌翠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郭维罡主持发布会,并发布一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典型案例。各单位代表、新闻媒体应邀参加。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刘某经杨某某聘用担任伊春市原西林区山上“老妈乐”门店店长期间,在门店所属区域内通过播放“老妈乐”宣传视频、免费理疗等方式吸引当地不特定群众进店,在店内公开虚假宣传“老妈乐”公司的实力、前景。分别以一次性交纳人民币1280.00元为银卡会员,6400.00元为金卡会员,12800.00元为钻石会员,19200.00元为白金会员,25600.00元为翡翠会员,以及成为“老妈乐”会员短期内就可获得高额返利还可以免费旅游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群众投资成为“老妈乐”会员。刘某担任西林店店长期间非法吸收存款700910.00元,返款170135.00元,被害人损失金额530775.00元(不含刘某本人投资、返款、损失金额),涉案钱款除返款本息外均汇入辽宁省沈阳市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内。经乌翠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责令对涉案集资款项继续追缴,配合主办地办案机关统一处置后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移送的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 元,配合主办地办案机关统一处置后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为较为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资金追回难,以高额返利和免费旅游为诱饵,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实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威胁了社会安全稳定。乌翠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人民群众甄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行为,提醒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防骗意识和防范能力,帮助人民群众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