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规范考勤管理,根据《龙法之治》和《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全院的日常考勤由常务副院长主抓,督察室具体负责管理。
(二)全院干警上、下班应在考勤机前进行面部签到。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面部签到的干警应提交书面说明由常务副院长审批后可以进行指纹签到。每日上班时间为早8:30分,下午13:30分;下班时间为上午11:30分,晚17:00分。上、下班签到时间范围为:早6:30—8:30,晚17:00—19:30,共两次。早8:30分以后签到为迟到,晚17:00以前签到为早退,全天不考勤的视为旷工。
(三)如有干警存在漏刷、忘刷等考勤异常情况,请在次日及时进行系统内请假。
(四)考勤情况实行每月通报和不定期通报制度。
(五)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管理和审批。
(六)全院干警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旷工。
二、请、销假管理
(一)请假类型
请假类型分为全省法院机关请假和公务请假,干警按规定享有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哺乳假、陪产假、子女陪护假、育儿假、年休假和其他等假期;公务假包括因公出差、挂职及借调、市内公务和培训假。
(二)系统内请假销假批准权限:
1、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3、三天以上由常务副院长郭维罡审批。
班子成员请假由院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半天以上三天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常务副院长郭维罡审批(同时和院长报备)。
4.聘用人员除因工作以外原因参加学习培训的,请假一律不予批准。
审批完毕后提交队建科归档。
(三)请假所需纸质材料:
为有效落实无纸化办公要求,五天以内(不含五天)请假无须填写纸质请假单,只在系统内详细填写请假事由、天数等信息即可,五天以上(含五天)进行系统内请假的同时需要填写纸质请假单,由领导签字后送交队建科存档。
1、请事假的(五天以上),须填写纸质《请假单》,逐级审批签字后送交队建科。
2、请病假的(五天以上),须填写纸质《请假单》,逐级审批签字后送交队建科。病假天数超过五天,需要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或复印件)交到督查室。需要住院治疗请长假的,除提交诊断外还需提交住院病历。不提交诊断或病历的视为事假。
3、因探亲、婚丧、生育、年休等原因,需要请(休)假的,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逐级审批签字后送交队建科。
4、公出办案、出差、开会、学习、培训等,应于出发前履行网上请假程序,同时填写纸质《请假单》,逐级审批签字后送交队建科。
5、请公(工)伤假的干警,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附医院诊断证明,逐级审批签字后送交队建科。
6、干警短时(临时)离开工作岗位,需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去向,视实际情况填写请假单。队建科、办公室及督察室对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全院通报,无故不在岗的干警需向分管领导书面说明,同时报督察室作出处理。
7、一般情况下不得口头请假,因特殊情况或情况紧急需口头请假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本院干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二)干警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三)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干警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凡因私请假的(病假除外),均按年休假处理,计入年休假总天数中。
(五)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六)因事请假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须扣发其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备案:
1.参加在职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按校方要求集中上课的;
2.女干警进行产前检查的;
3.其他应当不视为事假的情形。
(七)本院干警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
(八)女干警生育享受产假180天。哺育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准半天的哺乳时间。男干警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九)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干警,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探望父母的,未婚干警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干警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试用期干警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
(十)干警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或者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假期1-3天。
(十一)干警父母(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期间,所在法院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请假时需提供父母入院通知单复印件,出院后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十二)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包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且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十三)考勤情况与其绩效考评挂钩。政工部门年底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评估,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十四)考勤情况与其评先选优挂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2.全年经常无故迟到、早退且不进行请假的;
3.全年出现旷工情形的。
四、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编干警及聘用人员。
五、本规定由院督察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翠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