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翠区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贯彻“五牢记、五融合”要求,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和意识,落实“四化四解四到位”要求,奋力“三争”晋先,全力答好新时代人民司法答卷。
近日,我庭开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因一笔超过20年的借款走上法庭。20年前被告儿子在外有一笔赔偿款无力偿还,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儿子偿还欠款,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协议书中仅表明“此款系2000年所欠”,并未签署日期,所以无法推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按照《民法典》规定,若为2000年的欠款,已经超过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遂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抗辩。原告称其及家人曾多次向被告口头催要钱款,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或其他佐证材料,但被告坚持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坚持不接受调解。
原告的债权能否得到保护?这让承办法官犯了难,若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矛盾并未得到实际解决,仅仅是“案结了事”,未做到“案结事了”。于是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调解的可能,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法”“理”“情”多角度,摆事实、讲道理、释法理、解疑惑,劝解被告欠债还钱原属本分,况且原告在被告困难之时伸出援手,帮其度过难关,被告应结草衔环。通过法官的耐心劝说,被告不仅表示愿意偿还欠款,双方对利息、还款日期,分期还款次数及金额也在一次次磋商中缩短了差距。经了解,调解结束后,未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就提前给付欠款,并且是一次性付齐。
乌翠区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主动延伸职能,创新诉源治理新举措,促推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工作。一是开创“前置”解纷工作模式。将释法明理前置,在审理期间,为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理更释明情理,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二是建立员额法官调解工作室。定期召开座谈会,讨论调解中的弱点,出具调解意见,共同疏通堵点,解决难点,以能动司法助推诉源治理工作的深入落实。
【法官寄语】
诉讼时效的法律设定能够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法律是原则的、抽象的,但是实践是具体的、鲜活的,既要适用“文本法”也要符合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内心法”。作为法律工作者,深知人民群众到法院不是来走程序的,而是希望公正的裁判,在法律面前,在道德与正义之间,不能袖手旁观,要维护权益,止息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