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证 书

发布时间:2019-06-04 10:45:03


    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文章出处: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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