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审判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业务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制定本规定。
一、评查案件范围和评查工作原则
审判监督庭受院长委托,行使对本院所办案件的质量评查权。
评查范围:本院各庭当年办结的全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以及非诉行政合法性审查案件。
评查原则和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通过办案质量评查,发现、分析、评议、纠正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办案质理评查结果是本院各部门岗位目标考核的依据,其中有关个人的办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按本院《法官办案质量档案》的有关规定进入档案,列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之一
二、评查标准 办案质量评查标准按本院制定的《普通程序审判案件质量评分标准》、《简易程序审判案件质量评分标准》和《执行案件质量评分标准》执行,并采取个案百分制。
三、评查工作程序及评查结果通报
1、办案质量评查工作由审监庭按月组织进行。各庭当月办结的案件应及时整理、装订,按规定送审监庭评查,其中:人民法庭当月办结的案件于次月20—25日送检;执行局当月办结的案件于次月10日前送检;院机关各庭当月办结的案件,由承办书记员随结随送检,但最迟必须在次月15日前送检完毕。
因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二审的案件,于收到中级法院发还案卷后10日内送检。
2、审监庭应每月通报全院办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案件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应逐案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注明责任单位;对个案评分在90分以下以及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1、2、3、4、5、6所列案件还应注明承办人姓名。
3、审监庭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可在通报前与有关办案单位及承办人交换意见,也可就有关问题向办案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4、审监庭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有严重问题的案件以及全案不得分或得分在60分以下的案件,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查,其中需依法再审的,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对审监庭的案件质量检查通报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分管院长提出。
6、各办案单位对审监庭通报的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责成承办人员进行整改和补正。审监庭应不定期地对整改补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7、审判委员会应每月听取审监庭质量检查情况汇报。
四、重点案件评议分析
(一)重点评议分析的案件范围
1、一审判决后,经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2、一审判决后,经二审改判或加判其他内容的案件;
3、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由二审法院撤消原裁定指令审理的案件;
4、经再审改判的案件;
5、错误执行、错误裁定准予执行或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
6、审监庭质量检查得分在60分以下及全案不得分的案件
7、其他需要分析评议的案件。
(二)分析评议重点案件的程序
1、分析评议重点案件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与院月度例会结合进行。
2、审监庭负责收集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所列七类案件的有关资料,并拟出评议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后供评议所用。
3、重点案件评议分析以会议方式进行。参加人员为院领导、审委会委员、有关庭室负责人、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及其他办案法官。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法院同志到会指导。
4、审委会根据评议会评议情况进行最后研究,以确定被评议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差案,是否需进入法官办案质量档案,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