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初某某犯抢劫罪,又因此前曾先后五次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3)乌再初字第一号刑事判决书中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初某某,男,1956年生人,系伊春市某小区无业居民。1973年因抢劫罪被伊春市伊春区军管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1987年3月28日,因犯强奸(未遂)罪被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2月9日刑满释放。1994年7月25日因伤害罪被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6年11月刑满释放。200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仍不思悔改,再次从事犯罪活动。2014年9月2日上午九时许,到翠峦区永新街居民乔风芹家时,发现南侧屋门没有上锁而且门处半开状态,便进入室内,见室内无人在客厅抽屉内盗窃一红色首饰包内有一对儿童银制手镯,被告人初某某将首饰包放在自已右侧裤兜内,这时被回到家中的乔风芹发现,于是二人撕打在了一起,被告人将被害人乔风芹颈部、下颚划伤,随后乔风芹的邻居将初某某堵住抓获。
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的合法财产,在盗窃过程中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系累犯,缓刑期内又犯罪,应合并执行缓刑刑罚。为了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