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翠峦法院立案庭调解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按协议清偿原告王某某借款本息1.5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付清。
被告李某曾欠第三人陈某某现金1万元,陈某某又欠原告王某某现金1万元。为了便于履行债务,2010年2月5日,经原、被告及第三人陈某某同意,第三人陈某某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王某某,由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间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清偿债务。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1万元,并承担自2010年2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的约定利息。
经法官反复劝导,晓以法理,说明利害,被告张某某对原告所述债权转让的事实无异议,也愿意清偿该笔债务及利息,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了如上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