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1日,在翠峦区人民法院,开庭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某(男,33岁,翠峦区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事故经过:2015年6月6日1时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ff435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翠峦区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祥和新居西楼与东楼两楼通道处,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在两楼通道处环卫工人李某撞伤,并将停放此处两辆摩托车撞损。后经检测,张某某血醇浓度为3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于2015年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翠峦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偿被撞两辆摩托车车主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