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23 08:38:07


     近日,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

     翠峦区居民张某与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给王某打电话,由于酒后代点骂人的口头语,于是两人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张某乘着酒劲,在家取出砍刀去找王某,在翠峦区会宾楼道口找到王某,见到王某后,就用随身携带的砍刀砍王某的后背一刀,致王某倒地,张又在王某背部连砍几刀后离开现场。经伊春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背部开放外伤属轻伤。

     因张某事后有主动道歉、承担赔偿等行为及悔罪表现,获受害人谅解而获缓刑。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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