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某某有限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接近分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为其货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多个险别。
2015年4月2日,该公司司机驾车营运途中同一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失控后又同一辆小轿车刮蹭,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两人伤亡。事故共给随某某公司造成各项损失170多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 136万余元损失费后,对伤残赔偿金 34 万,提出合同存在免责条款为由,对余款推托不付。随某某为此诉至法院。
翠峦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随某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合同规定进行理赔。被告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没有作出显著提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没有提交其进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对被告的免责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在认真核对原告的实际损失后,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伤残赔偿金34万元。判决生效后,翠峦法院执行局快速出击,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敦促其履行判决义务,使得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