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翠峦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很少对被执行人适用罚款措施,更多用的是拘留等措施,使得很多被执行人拖延或怠于履行,对拘留无所谓。自今年开始重拳打击老赖以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适用罚款措施,同其他强制措施一样,罚款作为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有效的保障了民事诉讼顺利的完成,震慑和惩罚了“老赖”,彰显了司法的权威。
2016年4月,张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我院,法院判决李某协助办理过户,并且承担违约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协助办理过户,并且据不履行违约金的给付。申请人立案后,执行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总是以各种理由逃避执行。因李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我院决定给予李某罚款1万元的处罚,后李某感觉损失太大了,主动来我院缴纳了执行款,并承认错误,希望能减免罚款。
像我院这样基层法院,很多案件都是标的不大的赡养、抚养等小额案件,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但是却拒绝履行,总是想大不了就拘留,在社会中形成了不好的风气,宁可去拘留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换以罚款给被执行人苛责更重经济负担,就能够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翠峦法院在执行工作会议中多次强调,要充分运用可以运用的一切手段,为申请人争取权益。《民事诉讼法》将对个人罚款的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为5万以上100万以下,在严厉的处罚力度下,能有效的遏制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会衡量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的成本,积极配合和履行。
《民事诉讼法》既然明确了罚款在执行阶段的具体运用,司法解释更是详细的列举出多种妨害执行的行为使用罚款的行为,那么作为执行人员就要恰当的运用,对被执行人起到应有的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