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法联〔2025〕4号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开展执调拘联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8 15:06:47



开展执调拘联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警地融合”“警民融合”新机制,依托综合治理机制优势推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调拘联动作用,拓展诉源、执源治理有效途径,促进被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的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对被拘留人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依法敦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化解涉执涉诉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降低司法行政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四)和解、调解优先;
(五)全过程跟踪化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要将送拘后的矛盾化解纳入本单位工作职责,与拘留所配合做好被拘留人法治教育及思想引导工作,主动作为,积极攻坚,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拘留执行期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职责:
1.送拘时,向拘留所告知被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件情况、办案人及被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为拘留所管教民警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先期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拘留执行中,办案单位应及时与被拘留人开展询问谈话,并及时向拘留所通报案件进展及矛盾纠纷化解情况。
3.执拘化解工作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办案单位认为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解除拘留手续。
4.拘调化解工作中,对涉及行政拘留案件,被拘留人同意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诉前调书”“诉前调确”相关法律文书。
5聘任拘留所管教民警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第六条  拘留所职责:
1.收拘后应当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情况,按照矛盾化解工作规范要求,明确化解责任人,制定矛盾化解具体实施方案,并逐人建立执调拘矛盾纠纷化解档案。
2.管教民警应当做好对被拘留人的思想引导工作。
3.及时向办案单位反馈被拘留人思想状况、对矛盾纠纷的认识态度及化解意愿等情况。
4.发挥“警地融合”“警民融合”优势,适时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机构对被拘留人开展疏导教育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化解。还可以邀请被拘留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其推荐的人员参与化解。

第三章  具体措施

第七条  执调拘矛盾纠纷化解制度:
1.联包联调制度。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要与拘留所分别指定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共同建立矛盾纠纷联合化解组,负责被拘留人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信息共享制度。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要与拘留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随时互通被拘留人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及相关信息。
3.联席会议制度。政法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及拘留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被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就存在问题进行会商研究、经验交流和总结工作。
4.跟踪回访制度。对达成和解协议并被解除拘留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应跟踪回访,巩固矛盾化解成果,督促行为人按期履行义务。需拘留所派员参加的,拘留所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执调拘矛盾纠纷化解程序:
1.纠纷定性分类。
(1)一般矛盾纠纷。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地等常见、多发、案情简单的矛盾纠纷,争取在入所初期即时化解。
(2)重点矛盾纠纷。各类涉企、涉农、涉访等纠纷作为重点矛盾纠纷,争取在入所中期沟通化解。
(3)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信访事件矛盾纠纷,争取化解。
2.明确化解责任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及拘留所分别指定1名工作人员,建立矛盾纠纷联合化解组。
3.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档案。化解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和解申请;
(2)拘留所化解工作登记表;
(3)化解工作记录;
(4)和解协议书、承诺书等;
(5)跟踪回访记录;
(6)其他相关材料。
4.与被拘留人谈话初核。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与被拘留人谈话核实矛盾纠纷情况。
5.教育疏导。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结合初核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把握矛盾化解的黄金时间和最佳契机。
6.协调纠纷双方沟通互动。在初步工作具备调解基础情况下,适时协调纠纷当事双方面对面沟通协商。
7.达成协议签署相关调解文书。
8.跟踪回访。
第九条  执调拘矛盾纠纷化解方法:
    1.多方联动法。充分利用信访、司法、民政等部门,以及办案单位、被拘留人亲属、单位、所属镇街等各方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  
2.说理教化法。注重对被拘留人的法律法规教育,注重人性化管理,在教育中倾注真情,感化引导被拘留人主动解决矛盾纠纷。
  3.帮扶感化法。帮扶人员在帮扶过程中,通过从思想上“解扣子”、在化解矛盾上“搭梯子”,帮助被拘留人联系职能部门或权利人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从而消除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4.思想点化法。了解掌握被拘留人员的思想症结,找准化解矛盾的突破口,主动赢得信任,消除对抗情绪,抓住心理弱点,消除心结,有针对性开展化解矛盾工作。
5.利益引导法。帮助被拘留人算好“政治账”“亲情账”“经济账”,启发其认清利害关系,主动解决矛盾纠纷。

第四章 措施保障

第十条 由人民法院在拘留所设置执调拘联合调解点或工作室,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建立支撑保障。
第十一条  拘留所在收拘时发现有不予收拘或建议停止执行拘留情形的,向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回执及时送达拘留所。
第十二条 在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基于本案案情或其他案件,人民法院需要对被拘留人再次实施拘留的,在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应派员到拘留所送达相关凭证,拘留所凭新的拘留决定书办理收拘手续,无需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宣传工作。在联动工作中,应积极宣传化解工作的作用意义,鼓励拘留当事人与亲属朋友等选择通过调解化解纠纷。通过在拘留所和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置宣传栏或宣传册,向当事人介绍拘留调解的相关程序等。
第十四条 建立执调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政法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组成。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政法委、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定期评估矛盾化解工作成效,不断改进和提高矛盾化解工作能力和水平,培养和发现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外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恐吓当事人的;
3.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利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的;
5.明知当事人进行虚假和解、调解、不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调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赵海君  乌翠区法院院长
曾林海  乌翠区司法局局长  
孙鑫刚  乌翠区政法委副书记
郭世斌  市拘留所所长
副组长:孙海波  乌翠区法院副院长
        管颖军  乌翠区法院执行局长
        王阁宇  市拘留所副所长
成  员:杨博丞  市拘留所内勤民警
        任  珊  乌翠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贾亦真  乌翠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拘留所、辖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和立案部门要明确1名主管领导及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督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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